【我为群众办实事】 办案有温度 服务送上门
2021年09月28日   10:17 |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为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向纵深发展,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需求、回应群众期盼,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但考虑到被害人刘某处于重伤恢复期,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9月22日下午,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法官携带各类材料,前往被害人刘某家中,听取被害人刘某的意见,并向其详细讲解了强制医疗诉讼内容、被害人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谈话笔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姜某精神分裂症发作,在马路上,手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刘某头部、面部、左肩部、双手等多个部位捅伤。经延边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吉林九州司法鉴定,姜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属于病理性激情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为了防止其在疾病影响下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作出强制医疗的规定。通过立法规定对具有社会危害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既能避免无辜群众受到伤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一直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特殊群体提供差异化、精准化、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体验感和满意度,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落到实处。
 
  供稿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供稿人:金薇
 
  审核人:时海冰
 
  本栏目编辑:陈思宇
(责任编辑: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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