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
2021年02月24日,在甘肃定西,范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温泉路体育馆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内部分乘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某、范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02案例
2021年1月12日,在甘肃庆阳,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44乌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38km+700m(玄马镇贾桥街道)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大货车驾驶人刘某某雨雪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观察过往车辆,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责任。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03案例
2021年8月23日,在甘肃酒泉,当事人杨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敦煌市Y427线3KM+600M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当事人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某后经敦煌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当事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