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要
2021年06月27日18时21分许,当事人张某雷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FP6**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鸣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东超市”前道路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当事人杨某轩相撞,造成当事人杨某轩受伤、甘FP6**6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当事人张某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杨某轩无责任。
(责任编辑: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