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高译丹、实习生黄婉琳报道:近日,南昌发布最新修订的《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8月15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规进行解读,新《办法》在“优化提取材料”部分做出相应调整。其中,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材料统一规范为“财税专用付款凭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三项材料精简为两项。
●规范提取材料
新《办法》规定,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财税专用付款凭证。
变化:将原申请材料“付款凭证或安置房凭证”统一规范为“财税专用付款凭证”。
●精简提取材料
新《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财税专用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
变化:将原三项申请材料精简为两项,同时原申请材料中的“房改审批表”也视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中的一种,可作为提取证明材料使用。
●完善提取材料
新《办法》规定,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费用发票。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变化:完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