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日0时42分,驾驶人李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沿新田县新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正常行走的行人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乐某某受轻微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取周边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全面还原事故经过。经调查核实,李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在夜间视线不佳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终,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需承担行人乐某某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当事人乐某某无责任。面对认定结果,李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懊悔不已,坦言当时心存侥幸,未遵守交通规则,才引发了事故。
民警现场对李某进行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结合新田县近期开展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要求,强调无牌电动车上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行为的安全隐患,提醒其牢记交通法规,杜绝交通陋习。
交警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电动车出行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登记上牌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夜间行驶时要注意减速慢行、开启车灯。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也应尽量选择人行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讯员:何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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