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天和”奠基, 巴拿马金奖荣光
——一座古墓 、百年酒脉与一个家族的法治守护
2026年09月15日   16:23 | 来源:中国文信网

  编者按:本文中“王茅”“华茅”“赖茅”等称谓,均作为清末民初茅台镇的历史商号名称使用,旨在还原历史事实与家族叙事,不构成对任何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否定或挑战。


  2026年6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召开一场专门的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专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振发墓行政公益诉讼案举办,议题聚焦清代茅台镇实业家、“天和烧房”创始人王振发之墓被盗后的修复与长效保护工作。这座沉睡近两百年的清代古墓葬,被电信诈骗案牵出的跨省盗墓链条破坏,如今正通过法治途径重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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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1日上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振发墓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由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文物保护界、法学界及白酒行业的广泛关注。三方关注的焦点汇聚于一处:在商标法日益完善的当下,一段逾百年的历史称谓应当如何与法定注册商标各安其位、并行不悖?


  一、案件回溯:一起电诈案牵出的特大盗墓链


  2025年,四川简阳警方侦办电信诈骗嫌疑人邬某一案时,从其住所查获专业盗墓工具及疑似文物,一个横跨多省的文物犯罪网络就此浮出水面。


  时间回溯至2024年8月25日。一个10人盗墓团伙潜入贵州仁怀苍龙街道,对王振发墓实施了长达11天的破坏性盗掘,不仅盗走若干陪葬品,更造成墓葬本体严重损毁。


  2024年12月30日,王振发家族嫡系后人王海向仁怀市公安局报案;2025年1月22日,警方正式立案。专案组历经六个月侦查,


  锁定了一个横跨四川、河北、福建、贵州四省,集勘探、盗掘、销赃于一体的特大犯罪团伙。2025年5月23日案件告破,同年7月四省警方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核实被盗古墓90余座,追回汉代至明清时期各类文物8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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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发嫡系后人向四川简阳警方赠送锦旗


  王振发墓正是此次被盗目标之一。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评估,公安机关据此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该墓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被盗陪葬品对酒文化研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该鉴定意见将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接受庭审质证。


  目前,涉案文物正依法推进司法鉴定与返还程序。案件侦办期间,恰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其中“国家对流失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为该案的文物追索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刑事案件的侦破解决了“谁盗掘”“盗掘了什么”的问题,但受损墓葬的修复、文物的追索及长效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依托文物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推进。此后,川黔两地警方、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密切协作,推动案件进入行政公益诉讼轨道,最终促成了此次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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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四川简阳与贵州仁怀两地召开跨区域文物保护工作交流会,就王振发古墓盗掘案线索移送、协作办案等事项进行会商。


  刑事案件的告破揭开了王振发墓的文物价值,而要理解这座古墓为何能引发如此广泛的社会关注,需要回溯清代茅台镇酿酒历史与王振发家族商业脉络的源头。


  二、历史脉络:一个家族与茅台酒的文化因缘


  以王振发为起点、王泽履(立夫)为关键人物的家族历史,已形成文献、档案、文物、司法鉴定相互印证的史料体系。


  《贵州商业古镇茅台》一书详细记载了从王振发创立“天和号烧房”,到其孙王立夫(泽履)创立“荣太和烧房”的完整过程。这段记载构成了王氏家族从创业到形成品牌影响力的核心叙事,也为此案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历史依据。


  从“天和烧房”到“荣和烧房”,再到巴拿马金奖——王振发以“天和烧房”多年积累的酿造经验与窖池资产奠基,其孙王泽履以“天和烧房”作价入股,创办“荣和烧房”,所产酒品在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斩获金奖。一座古墓被盗掘,牵出的不仅是清代酱酒先祖的百年文脉,更坐实了“天和烧房”是巴拿马金奖参选产品重要来源之一这一历史事实。


  (一)从乞儿到“王半街”


  王振发是清代茅台村从底层崛起的商业人物。据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定的《茅台酒文化笔记》记载,他早年从江西吉安流落至茅台村,生活困顿,后被张家客栈收留。在和四川客商交谈时,他敏锐预判食盐价格即将上涨,便建议客栈老板囤积食盐,帮客栈赚得第一桶金。之后他与张家结亲,创立“天和”盐号,逐步发展为仁怀首富。


  清道光九年(1829年),王振发抓住川盐入黔的历史机遇,在茅台村黑箐子创办“天和”盐号与“天和烧房”,形成“盐酒共生”的经营模式:盐运业务提供稳定现金流,酿酒则转化为高附加值产品。因“天和盐号”在黔北地区经营规模庞大,当地人便以商号代称创办人,尊称其为“王天和”,这一称谓流传至今。


  据《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1期郭子健所著《近代中国“茅台酒”品牌的演进》考证,乾隆十年(1745年)赤水河通航后,茅台镇成为川盐入黔的核心转运口岸,商贸繁荣为酿酒业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需求。《遵义府志》记载,当时“茅台烧房不下二十家”,王振发经营的“天和号”烧房便是其中之一。


  文献证据方面,《仁怀县志》《遵义府志》及2014年《贵州日报》报道均确认,王泽履(号立夫)是茅台酒前身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经茅台集团审定的《茅台酒文化笔记》首次全面梳理了茅台酒历史上的三大烧房与三大家族,明确记载王振发“经营盐业发家致富,为酿酒积累了大量资本”,其孙王泽履“以家族天和烧房作价入股”创办荣太和烧房。


  文物证据方面,王振发墓碑铭文刻有“皇清例赠奉政大夫”“贡奉有功”字样,是其历史地位最直接的实物佐证。司法鉴定层面,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及公安机关《鉴定意见通知书》,为上述事实提供了司法程序确认。


  王振发对茅台酒文化的奠基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推动“茅台烧”从地方土酒进入官方视野。清道光九年,“天和烧房”酿制的“茅台烧”入选贡品。王振发因“贡酒有功、捐资助饷”,获清廷例赠“奉政大夫”(正五品散官衔),墓碑铭文“皇清例赠奉政大夫”“贡奉有功”至今清晰可辨。


  其二,奠定酱香传统工艺雏形。当时,“天和烧房”与茅台镇其余二十余家酒坊共同确立了以赤水河水源、本地高粱(蜀黍)为原料、小麦制曲、回沙发酵、长期窖藏为核心的工艺体系。


  其三,带动行业规模化发展。王振发积累家产后“购置大量田地,在茅台街上修建商铺,在乡下建造水碾房”,民间因此称他为“王半街”。


  (二)红军过茅台与王氏家族的拥军史实


  1935年,中央红军长征抵达茅台镇,在此实施三渡赤水。据吴晓波《茅台传》记载,红军进驻茅台镇后,红一军团教导营营长陈士榘奉命架设浮桥,其中一座选址于朱砂堡——即“天和号”王家的私家渡口。


  当时,“天和号”掌柜王泽履已去世,家业由独子王承俊掌管。王承俊思想开明,曾与地下党员周林(新中国成立后任贵州省省长)是同窗。得知红军进驻,他立即安排工人挑送两担酒前往慰问。


  红军战士经连日行军,脚部多生水泡、红肿溃烂。陈士榘了解到酒精可以消毒止痛,便派人采购。王承俊得知来意后,当即安排工人将酒送至红军驻地。战士们用酒擦脚疗伤,效果显著。2006年贵州卫视《王茅传奇》专题及2008年《遵义政协》文史资料均记载了这段历史。


  (三)巴拿马金奖归属的历史定论


  1915年,“荣和烧房”与“成义烧房”以“茅台造酒公司”的名义联合参加巴拿马万国博览一举斩获金奖,自此茅台酒与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科涅克白兰地并称为世界三大蒸馏名酒。获奖消息传回后,奖牌却迟迟未能送到仁怀,“荣和”“成义”两家烧房因金奖归属争执不休,甚至对簿公堂。


  档案证据方面,贵州省档案馆藏1918年省长公署令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荣和烧房”的历史地位。1918年6月14日,贵州省省长刘显世以省长公署令作出裁决,认定两户“俱系曾经得奖之人,嗣后该两户售货仿单、商标,均可模印奖品,以增荣誉”,同时明确奖牌由县商会领收陈列,“以免争执,而留纪念”,两家烧房自此共同享有该奖牌及相关荣誉。


  此后,各烧房都在商标上印注“真正茅台酒”字样。为作区分,“荣和烧房”出产的酒在茅台当地逐渐被称为“王茅”,因经营者王泽履(立夫)为王姓,其渊源可追溯至“天和号”烧房商号;“成裕烧房”的酒被称为“华茅”;“恒兴烧房”的酒被称为“赖茅”。这一称谓体系是茅台镇民间经长期传播自然形成的,与商标法意义上的注册商标存在本质区别。


  独立第三方研究方面,四川省自贡市地方志办公室发表的《百年奇缘:自贡盐与茅台酒》一文,从盐业史视角印证了天和号王氏家族“盐酒共生”的历史脉络。


  (四)七代活态传承


  自1829年“天和烧房”创立以来,王氏家族已传承七代。从第一代王振发(1793—1857),到第三代嫡孙王泽履(立夫,1858—1931)、第四代王承俊,再到第七代嫡传王海,王氏家族世代恪守古法酿造技艺。


  王海现任家族族长,执掌家族事务。他表示:“先祖王振发‘恪守诚信’的祖训,王氏家族世代铭记于心。为进一步系统化开展传承与保护,家族已成立天和振发品牌管理公司,以法治化、专业化方式推进以王振发为核心的家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传播工作。”


  三、法治进程:一场跨省联动的文脉保卫战


  (一)跨省协作:从刑事侦破到行政公益诉讼


  面对跨省文物犯罪带来的治理挑战,四川、贵州两省警方、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展现出高效的协作能力。


  案件信息跨省移送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将王振发墓正式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同步推进修缮方案编制、文物看管员招募及日常巡查经费落实等工作。两地检察机关围绕行政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案件进展通报、文物追索协作等事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本案办案逻辑可分为三个阶段:刑事侦查锁定犯罪事实;行政监管确立保护框架;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系统治理。案件从刑事领域延伸至行政监管与行政公益诉讼轨道,实现了从“打击犯罪”到“修复损害”再到“制度建构”的治理升级。


  (二)听证会现场:多方对话凝聚共识


  2026年6月11日,公开听证会在仁怀市召开。文物行政部门代表、王振发家族后人及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围绕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是否充分履行、修缮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后续保护长效机制如何建立等核心议题展开听证。


  检察方首先陈述了案件从刑事侦破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全过程,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王振发墓已被正式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行政机关的修缮保护职责已经启动,长效保护机制仍需在本次听证会上凝聚共识。


  文物行政部门代表详细汇报了王振发墓修缮工程进展:《仁怀王振发墓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并送交专家评审,待评审通过后将正式启动施工;文物看管员已到位,负责墓区日常安全巡查;日常巡查经费已纳入年度预算。


  王振发第七代嫡孙、家族族长王海在听证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快速响应、主动担当,通过跨区域督促履职,与四川方面高效协作,切实扛起了守护文脉的法律监督责任。我们期盼先祖遗物早日归藏,坚信百年文脉必将在法治守护下得以延续。”


  文物保护专家建议建立“家族巡查、行政监管、检察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保护模式,将王振发墓纳入仁怀市文物数字化保护体系,实现动态监测与预警。


  经过充分听证,各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共识:加快修缮工程施工进度,保障工程质量;完善日常巡查与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定期回访机制;推动涉案文物尽快完成返还程序。


  四、核心追问:历史称谓与注册商标如何各安其位


  随着王振发及其家族历史受到越来越多关注,一个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问题被反复提出:以“天和烧房”为基础、以王泽履(立夫)为核心承载者的“王茅”历史称谓,与茅台集团注册的“王茅”商标,在法律层面构成何种关系?


  (一)事实描述与商业标识的法律分野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显示,茅台集团持有的“王茅”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权利归属清晰,茅台集团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氏家族传承的“王茅”,是清末民初茅台镇民间对“荣和烧房”所产酒品的通俗称谓,形成至今已逾百年,属于历史文化传承范畴。


  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评价维度。从性质来看,历史称谓“王茅”是对清末民初特定商号及其产品的客观描述,注册商标“王茅”则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的法定注册商标。从形成时间来看,历史称谓“王茅”形成于清末民初,由民间自然传播形成;注册商标“王茅”则于1988年首次申请、2010年再次申请注册。从权利主体来看,历史称谓“王茅”不归属任何特定主体,属于公共历史文化记忆范畴;注册商标“王茅”的权利主体为茅台集团,茅台集团依法享有专用权。从法律依据来看,对历史称谓的客观叙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注册商标则受《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保护,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作商标性使用。


  上述区分并不意味着否定茅台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历史事实的客观叙述与商标法框架下的商业使用,遵循不同的法律逻辑,二者并行不悖。


  (二)法律边界:三种情形需区分


  以下分析基于法学理论与公开司法实践,旨在为公众理解本案提供参考。任何涉及商标侵权的最终认定,均应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核心,是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结合本案涉及的“王茅”称谓,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历史叙事与家族史料汇编中的使用。此类使用通常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性“使用”,属于对历史事实的客观描述,受《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规定的保护。


  其二,酒类商品上的商标性标注。若在酒类商品上将“王茅”作商标性标注,则可能构成侵权,需由有权机关结合具体使用方式、使用场景、混淆可能性等要素综合判断。


  其三,对历史称谓的描述性正当使用。若在商品包装或宣传中以描述性方式提及“王茅”这一历史称谓,会涉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边界界定问题,是否构成侵权,须结合使用场景、是否导致混淆等要素综合判断。


  (三)家族立场:尊重历史,亦尊重法律


  王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家族方面尊重茅台集团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所做的是守护这段真实的历史记录——这段历史发生在茅台酒厂成立之前,属于茅台酒历史的一部分,与现行商标法律体系下的商业秩序并不冲突。王氏家族主张的是讲述历史事实的权利。”


  五、参照:历史称谓与注册商标的普遍性冲突


  此类历史称谓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张力在白酒行业具有典型性。


  “杜康”商标争端已持续三十余年。陕豫两地围绕“杜康”及“白水杜康”商标反复诉讼,不同法院曾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中指出,“杜康”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两家企业共同承担着弘扬传统酒文化、培育维护杜康品牌的责任。该案的启示在于,对于拥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商标而言,其保护不应局限于单一企业,还应当兼顾公共文化传承。


  “杏花村”之争经北京高院审理后划定了双方的权利界限: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在酒类商品上注册“杏花村”商标,安徽池州则在旅游服务类注册同类商标,双方诉讼近十年,最终北京高院作出“酒在山西,玩在安徽”的终审判决。中国政法大学来小鹏教授建议,地名商标可考虑通过“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的方式保护,兼顾企业利益与公共文化资源。


  “华茅”“王茅”“赖茅”经公私合营整合为茅台酒厂,在商标法框架下完成了从历史称谓到现代商标的制度转换。上述案例表明,若无清晰的制度安排,历史叙事与法律确权难免陷入长期拉扯。如何构建一套兼顾历史文脉传承与商标商业秩序的制度框架,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需要共同回应的课题。


  六、法治价值:以法治搭建历史文脉与商业权利共存通道


  法学专家表示,地名、历史商号类文化符号,可通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兼顾公共文化传承与企业合法经营,为同类历史遗存的权利划分提供解决路径。本案从一起盗墓刑事案件延伸至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最终延伸出知识产权领域治理思考,具有多重法治价值。


  其一,创新文物跨区域保护办案范式。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打通川黔两地公安、文物、检察协作渠道,实现“打击犯罪—修复文物—长效管护”全链条治理,为跨省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办案参考。


  其二,厘清历史文化符号与注册商标的法理边界。本案明确了历史叙事、文化传承行为与商业商标使用行为的区分标准,证明历史称谓与注册商标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各安其位、互不否定;同时也反映出现行商标立法在传统文化公共资源保护上存在制度短板,为立法完善提供了实践指向。


  其三,以法治方式守护本土传统文化。通过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完整留存了清代酱酒发展历史与红色拥军史实,让老字号、老烧房承载的传统工艺与商业精神获得制度化保护。


  从清代贡品依靠民间口碑传播,到现代品牌依托注册商标确权,近二百年间白酒品牌的保护逻辑发生了深刻转变。茅台酒文化的完整内涵,既包含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注册商标商业体系,也涵盖王振发、王泽履等先辈开创的历史工艺与家族叙事。二者依托历史、法律两套逻辑独立运行,共同构成茅台镇酒文化的历史纵深。


  王海在听证会上的发言道出核心立场:“王氏家族历史从不为某一方所独占,天和烧房、荣和烧房的这段历史属于茅台镇,也属于中国白酒的集体记忆。王振发先祖作为天和烧房的创始人、荣和烧房事业根基的奠基人,相关事迹已有完整史料留存,无需借助商标权属佐证。”


  对清代王振发墓的修复保护,不止是对一处文物遗存的物理修缮,更是法治对传统文化的一次全面检视。如何在不遮蔽历史真相的前提下,维护稳定有序的商标商业秩序?王振发墓行政公益诉讼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实践样本:以检察公益诉讼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跨区域行政力量协同发力,通过多方听证厘清权责边界,正视现有商标法律制度的适配短板,推动相关立法完善,最终实现历史文脉传承与现代商事法律体系的和谐共生。


  《贵州商业古镇茅台》所记载的家族历史脉络,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564号终审判决、2025年至2026年的文物保护法治进程一道,共同构成了从历史到当代的完整叙事链条。该判决结合《贵州省志·轻纺工业志》《仁怀县志》等权威史料,认定王立夫(字泽履)为“荣和烧房”创立人、茅台酒创始人之一,并明确相关企业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荣和酒房创始人之一”等历史表述属于客观事实陈述,不构成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对历史事实的确认,为历史称谓的客观叙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当前,古墓修缮工程正稳步推进,盗墓案所涉文物已陆续完成司法鉴定,将依照法定程序返还原属地。以王振发创办的天和烧房为历史起点,历经近两百年传承,现已被全面纳入法治保护体系。(作者:姜国利、言群)


  说明:本文依据公开史料、司法文书及家族授权文献撰写,商标相关法律分析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代表任何一方法律立场。本文为独立成稿。


  【稿件依据与史料来源】

  法律规范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司法与鉴定文书


  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受案回执、简阳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简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


  史料与档案类文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数据库;贵州省档案馆藏1918年省长公署令;《仁怀县志》《遵义府志》《贵州通史》《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志》;《贵州日报》2014年刊发《王立夫:茅台酒前身的主要创造者》;《遵义政协》2008年第2期文史资料;《仁怀文史资料》第二十三辑(政协贵州省仁怀市委员会学习文卫委编,2006年10月内部发行);贵州卫视2006年《发现贵州》栏目之《王茅传奇》(上下集)。


  学术论文


  郭子健《近代中国“茅台酒”品牌的演进》,载《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1期。


  专著


  《中国茅台酒的故事》(陈博深著)、《茅台酒文化笔记》(周山荣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读)、《茅台传》(吴晓波著,中信出版集团出版)、《贵州商业古镇茅台》(政协贵州省仁怀市委员会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红色文献


  《中国红军过仁怀》(中国文献出版社出版)、《文化茅台》


  地方志研究成果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志办公室刘刚《百年奇缘:自贡盐与茅台酒》,刊载于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官方澎湃号及贵州档案方志平台


  新闻报道


  《消费日报网》2023年10月16日《案中案!简阳警方侦破特大盗墓案跨省打掉22人团伙追赃800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简阳:走出案卷现场勘验》,刊载于检察日报要闻·检察新闻版


  家族文献


  《仁怀移民考》(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王振发家谱》、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发言稿


  检察院信息与政府文件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公告、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川简检民公告〔2026〕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在线网、简阳检务《简阳市院到贵州省仁怀市开展文物保护交流工作》信息、仁怀市文化旅游局文件仁文旅函〔20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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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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