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百集系列讲座|(五十三)
——公司调岗未果员工被迫离职 经济补偿金该不该支付?
2026年06月01日   11:47 | 来源:中国文信网

  6月1日,以案释法系列讲座第五十三期在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录制完成。本期《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秦曾睿律师做客演播厅,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未达成一致、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专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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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潘某入职某食品公司。2024年6月,公司提出将潘某的工作地点由南阳市区调整至唐河县,遭到潘某拒绝。此后,潘某以公司恶意调岗、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认为潘某系主动离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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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曾睿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是单方作出不利变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跨区域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条件的不利变更,且该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法院最终认定,潘某并非自愿离职,判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本次讲座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因拒绝不合理调岗而离职,不属于主动辞职,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清波  刘娟)


(责任编辑:苏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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