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同名称不能定权责!律师解读:劳务合同≠劳务关系
2026年05月26日   11:25 | 来源:中国文信网

  5月26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以案释法系列讲座第五十二期圆满录制。本期节目聚焦劳动用工领域高频纠纷热点,针对企业假借“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常见乱象,特邀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秦曾睿律师做客演播厅,结合真实司法案例深度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边界,拆解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典型套路,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用工提供权威、可落地的法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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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定责任,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的方式,刻意混淆法律关系,试图免除社保缴纳、薪资补差、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由此引发大量劳资矛盾。本期讲座选取公海捕捞用工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精准普及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扫除群众用工法律盲区。


  2020年12月,市民陈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派遣陈某至合作单位从事公海捕捞作业,服务期限24个月。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陈某实际在岗工作2年1个月。工作期间,陈某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统一工作调度,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常态化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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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结束返航后,陈某经核算发现,公司存在工资、岗位补贴少发问题,且在职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各项权益损失共计3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对该案不予受理,陈某遂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事劳务公司抗辩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承担劳动法项下的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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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秦曾睿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规则作出专业解读。她表示,司法认定用工关系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不会仅凭合同名称定性法律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用工事实,秦曾睿律师分析指出,陈某接受劳务公司统一派遣、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薪资按月固定发放,其从事的捕捞作业属于该劳务公司主营业务范畴,用工具备明确的管理隶属性、人身依附性和业务关联性,双方依法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名义规避用工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涉事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工资差额、奖金、社保补偿、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至此,该案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全部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次以案释法讲座有效厘清了群众认知误区,明确普法重点:签署劳务合同不代表就是劳务关系。判断真实用工关系,核心看是否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是否按月固定取酬、劳动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广大劳动者遭遇不规范用工、权益受损时,应及时留存用工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同时,本案也为广大企业敲响合规警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管理,摒弃“以合同名目规避法定责任”的侥幸心理,严格落实社保缴纳、薪资发放、劳动保障等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合法、和谐、规范的劳资关系。(苏先花  刘娟)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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