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系列讲座|五十一:停工待岗欠薪被迫离职 劳动者依法可获多项赔偿
2026年05月19日   10:03 | 来源:中国文信网

  5月19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百集系列普法节目第五十一期在南阳演播厅顺利录制完成。本期节目特邀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秦曾睿律师做客栏目,结合真实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聚焦企业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职场维权热点,深度解读劳动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适用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提供专业、权威的普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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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孙某入职南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土建工程师一职。2024年10月,受行业市场下行影响,该公司以经营低迷为由向孙某送达《停工待岗通知》,安排其停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始终未为其恢复工作岗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发放待岗工资及基本生活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多次沟通维权无果后,2025年3月22日,孙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孙某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途径维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停工待岗生活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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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制现场,秦曾睿律师结合案件细节逐条释法,清晰界定劳资双方法定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应得全部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并非仅参照基础工资核算。


  针对停工待岗薪资发放标准,律师援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解读: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足额发放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基本生活费。本案中,孙某待岗系企业经营原因所致,个人无过错,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其待岗期间工资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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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案四大争议焦点,秦曾睿律师作出普法厘清。一是企业春节额外统一放假属于单位福利假期,不能冲抵劳动者法定带薪年休假,未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属于企业过错,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五险一金补缴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保主管部门投诉办理。四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子公司用工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涉案置业公司足额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停工待岗基本生活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全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以案释法节目案例真实典型、法理通俗易懂、指引精准实用,系统梳理了停工待岗、欠薪被迫离职类劳动纠纷的赔偿标准、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节目播出后,将进一步提升广大劳动者法治维权意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同时规范辖区企业用工行为,助力化解同类劳资纠纷、构建和谐规范的劳动关系,发挥良好普法示范作用。(苏先花   张清波)


(责任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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