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针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为公众详解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逻辑。

陈某与蔡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5月生育一子。2016年10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跟随母亲蔡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2023年8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陈某诉称,蔡某将孩子送往外地学校就读,孩子长期寄宿在他人家中,脱离父母双方的直接看管与照料,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孩子多次向其表达想要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愿。陈某还表示,自身收入状况良好,且有更多时间陪伴照顾孩子,具备更优质的抚养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免除蔡某的抚养费用。

那么,陈某能否成功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呢?郑春君律师表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变更,核心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原则,子女年龄是关键判定因素,同时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综合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陈某与蔡某2016年协议离婚时,婚生子尚未满两周岁,双方约定由母亲蔡某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原则,充分保障了低龄幼儿的成长利益,该约定合法合理。而2023年陈某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时,孩子已年满八周岁,此时陈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必须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将孩子送至外地寄宿读书,孩子无法得到父母的日常陪伴与悉心照料,该抚养模式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陈某收入稳定,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有充足时间陪伴孩子,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征询孩子的意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
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司法原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由父亲陈某直接抚养,蔡某不再支付抚养费。
此次以案释法通过真实案例,清晰解读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判定及变更的法律依据,也提醒离异父母,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应将子女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张清波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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