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以案释法系列之四十八
——参加篮球比赛造成骨折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吗
2026年03月17日   15:33 | 来源:中国文信网

  3月17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对一起全民健身运动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深度解读。该案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在文体活动中的适用规则,为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组织者开展赛事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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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某市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安排,举办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本次赛事采用民间自发组队形式,A队与B队展开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A队队员陈某不慎受伤,经诊断为骨折,随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陈某主张其受伤系B队队员郎某的比赛行为所致,遂将郎某及赛事组织方某市体育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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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的具体适用。郑律师解读指出,篮球、足球、羽毛球等文体活动均具有一定固有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的核心要义,在于平衡文体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明确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的风险自担边界。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篮球比赛时,应当能够预见体育运动中可能发生的碰撞、受伤等风险。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三位裁判初步认定,郎某在比赛中的相关行为属于正常竞技范畴,不构成恶意犯规,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依据“自甘风险”原则,郎某无需对陈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市体育局的责任认定,案件审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文体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文体活动组织者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查证,某市体育局作为赛事主办方,已制定严格的比赛规程,赛前对参赛队伍进行风险提示,赛事期间全程履行监督职责,且在陈某受伤后第一时间采取救护措施,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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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律师强调,此案判决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导意义,既厘清了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边界,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清晰界定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范围。他提醒,群众在参与各类文体活动时,应理性评估自身身体状况与活动风险,自觉遵守赛事规则与安全规范;活动组织者则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赛事流程、强化风险管控,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全民健身环境。(刘娟  苏先花)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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