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改嫁才能继承房产?法律明确:无效!
——婚姻自由不容遗嘱非法限制
2026年03月02日   14:34 | 来源:中国文信网

  3月2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案释法,针对遗嘱以“不得改嫁”作为继承房产前提的典型纠纷作出专业解读,明确此类限制公民婚姻自由的附加条件,因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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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案情介绍,村民张某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丈夫王某病故后,张某携子女与公婆共同居住生活,长期悉心照料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20年,公公在病重期间立下书面遗嘱,明确对家中三间平房作出附条件处分:若张某终身不再改嫁,该三间平房归其所有;若张某改嫁,则无权继承任何王家遗产。


  其后,张某与同村村民再婚并生育一女,期间一直占有、使用案涉三间平房,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婆婆认为张某再婚行为违反遗嘱约定,多次要求其返还房屋,均遭到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协商无果后,婆婆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三间平房,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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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遗嘱中将“永不再嫁”设定为继承房产的附加条件,是否合法有效?郑春君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法条作出权威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为继承或受遗赠附加相应义务,但所附义务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若附加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道德,则该约束条款自始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作为丧偶儿媳,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限制。公公在遗嘱中以“不得改嫁”作为继承房屋的前提,本质上是干涉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附加条件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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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最终提示,遗嘱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合法内容的效力。本案中,即便张某再婚,仍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相应权益,婆婆无权要求返还。公民在订立遗嘱、处分财产时,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不得附加侵犯他人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条件,避免因内容违法导致约定无效。(刘娟)


(责任编辑:苏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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