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针对“设立公证遗嘱后又立新遗嘱,究竟哪个有效”这一热点法律问题,结合真实案例展开详细解读,为观众普及遗嘱效力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中,丧偶的万某在儿子聘请的保姆照料下,逐渐产生感情并决定再婚,此举导致父子关系破裂。为答谢保姆的陪伴,万某专门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名下房产归保姆所有。然而,这份公证遗嘱订立后,保姆的态度发生巨大转变——在万某瘫痪在床的关键时期,不仅未尽到照料义务,还态度恶劣。儿子得知父亲的境遇后,当即决定将其接至身边悉心照料。万某被儿子的孝心深深感动,遂亲手写下自书遗嘱,声明将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且在遗嘱上规范签名、注明年、月、日。
万某去世后,儿子持自书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保姆突然手持此前的公证遗嘱提出异议,双方就房产继承权问题争执不下,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正是遗嘱的变更效力与顺位认定问题。

对此,郑春君律师明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律师解读道,该条款清晰赋予了遗嘱人任意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关键在于打破了以往“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了“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的核心原则——只要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后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优先尊重。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万某最初订立的公证遗嘱,是其对房产归属的初次意愿安排,但在保姆未尽照料义务、儿子履行赡养责任的客观事实发生后,万某的真实意愿已发生变更。其后续订立的自书遗嘱,既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又是遗嘱人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备变更此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应以后设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万某的财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郑春君律师特别提醒:即便此前已订立公证遗嘱,只要遗嘱人具有真实的变更意愿,且新订立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新遗嘱的效力便优先于此前的公证遗嘱。法律始终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尊重其临终前作出的合法财产安排。

这一案例也警示公众:订立遗嘱是处分个人财产的重要民事行为,遗嘱的效力并非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而是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法定形式为核心要件。公民在订立或变更遗嘱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形式规范;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产生继承纠纷,保障自身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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