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独自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要求夫妻共同还债,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法律问题。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李某经营一家公司,王某为家庭主妇。李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与妻子王某商量,独自向马老二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马老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债务。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生活开支、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以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等,均在此列。

结合本案来看,李某的借款用于自身公司经营周转,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李某借款前未与王某商议,王某对此事不知情,也无追认的意思表示,该笔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债权人马老二明知李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也知晓王某系家庭主妇、不参与公司经营事宜,应认定其明知该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
综上,该笔100万元借款属于李某个人债务,王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郑春君律师提醒,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核心在于借款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的所有举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晰相关法律规定,既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苏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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