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在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举办的普法访谈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一起真实案例,深入解析了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为公众正确理解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指导。

案例中,从事外贸业务的私企老板李某于2023年12月因进货需要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2024年底,李某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还款。在协商过程中,张某得知李某名下有一套价值约110万元的商品房,遂提出以该房屋抵偿债务。双方于2024年12月15日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出具收据确认债务已清偿。

然而,李某事后反悔,主张以房抵债行为无效,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郑春君律师指出,以物抵债是债务人在无法以货币清偿债务时,与债权人协商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以物抵债本质上是对原借款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即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本案,以房抵债的协议是在债务到期后由双方自愿达成,房屋已完成过户,张某亦确认债务清偿。该行为未损害李某利益,亦不存在违法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郑春君律师提醒,以物抵债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协商以物抵债时应谨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事后反悔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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