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真实婚姻家庭案例为切入点,专题解读夫妻忠诚义务认定标准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相关法律知识,为广大群众普及婚姻家庭领域法治要点,助力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筑牢婚姻家庭和谐法治根基。

案例显示,王老二(化名)与李小小(化名)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王老二(化名)与异性张小小(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先后导致张小小(化名)两次怀孕。为给女儿营造完整的成长环境、维系家庭稳定,李小小(化名)未提出离婚,而是与王老二(化名)自愿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需互相恪守忠诚义务,若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导致离婚,婚生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自愿放弃夫妻名下全部共同财产,并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补偿款20万元。”
然而,忠诚协议签订后,王老二(化名)未履行协议约定,仍持续与张小小(化名)保持不正当交往,后续还与张小小(化名)生育一子,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也彻底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无奈之下,李小小(化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确认婚生女抚养权归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己支配,同时要求王老二(化名)支付20万元补偿款。

庭审相关法律争议焦点引发社会关注,郑春君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专业法律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其法律效力需结合条款具体内容,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标准综合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核心认定原则为:以财产赔偿、财产分割为核心内容的忠诚协议条款,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双方自愿平等签订,一般可认定为合法有效;以终止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或直接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忠诚协议条款,因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依附属性,需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固定,故相关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主持人:马丽 律师:郑春君
针对本案中忠诚协议的三条核心条款,郑春君律师逐一拆解分析:一是“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的约定无效,法院需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李小小(化名)与王老二(化名)的抚养条件、子女成长需求等因素,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而非直接依据忠诚协议约定判定;二是“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的约定有效,王老二(化名)的婚外情行为给李小小(化名)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双方约定的补偿款可弥补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且约定金额未超出合理范畴,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序良俗,应予以支持;三是“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全部财产”的约定有效,王老二(化名)与李小小(化名)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净身出户”相关财产处分条款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子女成长需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王老二(化名)与李小小(化名)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李小小(化名)抚养,王老二(化名)按相关标准定期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王老二(化名)向李小小(化名)支付精神损害补偿款20万元;夫妻名下全部共同财产归李小小(化名)所有,切实维护了无过错方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法治在线》栏目以案释法,通过真实案例具象化解读夫妻忠诚义务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清晰划分法律边界,让群众直观理解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规定,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婚姻家庭法治意识,对引导夫妻双方自觉履行忠诚义务、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将持续依托《法治在线》等特色栏目,联动专业法律力量,开展多元化、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活动,以群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知识、化解法律困惑,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氛围,为南阳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注入法治动能。(刘娟、苏先花)



















京公安备11010102004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