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责任认定”为主题开展专题讲座,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为观众深入解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明晰各方权利义务边界。

讲座中,有观众提出,经济形势下行背景下,银行借款中“借新还旧”的情况频发,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成为关注焦点。郑春君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展开分析:2020年3月,某银行支行与王女士签订200万元一年期借款合同,张明(化名)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王女士无力清偿,2021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232万元借款合同,注明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张明与李华(化名)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查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

针对案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郑春君律师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明确新贷担保人以“借新还旧”主张免责的两项核心要件:一是新贷与旧贷担保人非同一主体;二是新贷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借款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且担保书中未载明相关用途说明。郑律师强调,借新还旧本质属于债务更新,通过设立新债消灭旧贷,其法律逻辑与普通贷款展期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郑春君律师对案例作出专业解读:张明作为新旧两笔贷款的共同保证人,新贷偿还旧贷后旧贷债务消灭,其保证风险未加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而李华作为新贷新增担保人,借款合同载明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银行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同时,郑律师补充说明,若担保合同中明确注明“借款用于偿还旧贷”等类似表述,即使是新增担保人,也需承担保证责任。
行业影响与实践指引
此次讲座的专业解读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从金融行业来看,当前部分机构存在借新还旧掩盖不良贷款的潜在风险,郑律师的解读为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明确指引——银行等债权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通过让担保人签署知悉函、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担保无效。
对公众而言,随着不法贷款中介诱导“借新还旧”的风险事件增多,此次解读为担保人提供了重要维权指南:担保前需审慎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与自身风险承受力,仔细核对合同中贷款用途、担保范围等核心条款;若主合同发生用途变更、利率上调等实质性变动,需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继续担保,避免“被加重责任”。
此次讲座通过“案例+法律+实践”的三维解读模式,清晰梳理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责任的认定逻辑,既为金融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市场主体防范风险提供了实操参考,获得观众广泛好评。(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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