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守住婚内“钱袋子” 律师详解共同财产保护与维权要点
2025年11月10日   13:22 | 来源:中国文信网

  11月10日,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案例解读+法律释义”的形式开展公益普法宣讲,为广大观众详解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核心要点与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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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中,郑春君律师结合一起真实典型案例展开深入剖析。据悉,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身为演员常年在外拍戏,王某则全职照料家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二人因长期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不久前,王某意外发现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更令人气愤的是,李某竟将婚后用拍戏收入购置的房产,擅自转移至其情人名下。面对王某的质问,李某辩称购房款源自其个人劳动所得,自己有权独立处置该房产。双方就财产归属及处置问题争执不下,协商无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李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并分割涉案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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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明确财产性质与转移行为的法律效力。”郑春君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专业解答。她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李某的拍戏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用该笔收入购置的房产,自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上未登记王某的姓名,也不影响该房屋共同所有的法律性质,李某无权单独、擅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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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效力,郑春君律师进一步解读道,《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本案中,李某的情人明知李某已婚,基于普通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应当知晓涉案房产极有可能是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的处置行为已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却仍接受房产转移,显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因此无法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将房产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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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主持人  马丽    图右:律师  郑春君


  此次公益普法宣讲紧扣民生热点,通过“真实案例+法律条文”的直观形式,清晰解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婚内财产转移的法律后果,以及受害方的维权流程与关键要点,为面临类似困境的群众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法律指引。据了解,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始终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持续邀请专业律师开展普法宣讲,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助力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法治根基。(刘娟、苏先花)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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