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住宅小区广告收益归属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王三(化名)作为某家园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小区广告牌出租所获的170万元收益。
据悉,某公司与某某数据通讯公司签订了小区内的广告牌使用协议,约定该公司使用小区9个广告牌,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费共计170万元。此后,某某数据通讯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该笔使用费。王三得知后认为,小区内的广告牌使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使用费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物业公司却表示,所有洽谈、沟通和维护工作都是由物业负责,而且这些款项实质上就属于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收取。
王三对此不满,在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某公司告到法院。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利用共有部分发生收益,原则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为经营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收益付出了代价,应当有一定的回报。因此,这些共有部分发生的收益应当扣除物业公司管理成本,剩余的收益部分,就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的共有部分开展出租业务,将广告牌租给某某数据通讯公司使用,因此取得了170万元的经营性收益,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由业主共有。法院审理认为,王三代表业主委员会主张某公司返还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益,在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同时,考虑到某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参与了签约的磋商谈判,事后还需要对广告牌等进行维护,相应地也会产生不少经营性支出,这些支出都属于合理成本,所以某公司主张人员费、维护费等这些合理成本和支出,具有合理性,法院同样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小区公共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可归入公共维修资金,或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配。(苏先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