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客座发布厅,以市民小明(化名)的健身消费纠纷为例,解读《民法典》中债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小明(化名)作为健身达人,参与南阳某健身房老板王某推出的年卡充值活动,缴纳1万元办理不限次健身卡。半年后,王某将健身房转让给周某经营。因不满周某服务态度,小明(化名)不愿继续消费,要求王某退还未消费的5000元,遭王某拒绝,双方引发争议。
郑春君律师指出,此案核心涉及债务转让问题。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其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的债的转移形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具体到本案,小明(化名)与王某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负有提供健身服务的债务。王某转让健身房给周某,实质是将服务债务转移给周某,此行为须经小明(化名)同意。小明(化名)明确拒绝接受周某服务,即不同意债务转让,王某无权强制转移债务。若王某执意转让,构成拒绝履行债务,小明(化名)可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剩余5000元充值费用。
律师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消费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苏先花、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