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以案释法:律师解析商品房认购合同效力
2025年09月22日   16:01 | 来源:中国文信网

  9月22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商品房认购合同效力认定”为主题,通过真实案例展开法律解析。郑春君律师从法律定义、效力判断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为公众厘清商品房认购过程中的法律边界,实现以案释法、以法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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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张先生(化名)为筹备结婚计划购房,在南阳锦绣城售楼处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认购书明确约定,张先生(化名)认购该项目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单价8000元/平方米,总价暂定110万元)及车位使用权(单价10万元),且双方需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张先生(化名)未婚妻看中其他楼盘,张先生(化名)提出悔约,开发商以其违约为由拒绝返还2万元定金,双方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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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针对此案,郑春君律师指出,张先生(化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她解释,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合同(正式合同)的预备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预先约定,核心目的是固定交易机会,保障双方后续订立正式合同的权利。在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本约,预约合同成为提前锁定潜在购房者的常见方式。


  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郑春君律师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她强调,判断合同为预约还是本约,关键在于探求当事人真意——若约定将来需另行签订本约,则属于预约;反之则为本约。预约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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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郑春君律师分析,案涉《商品房认购书》明确约定双方将来需另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且自签字时已生效。张先生(化名)因个人原因悔约,未履行预约合同中“订立本约”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张先生(化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2万元定金。


  此次《法治在线》栏目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开展以案释法,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认购环节的法律权责,为消费者和开发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专业指引。(苏先花、刘娟)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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