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通过剖析王某江的实际案例,为农民朋友解读农村耕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愈发受到农民关注。王某江通过公开拍卖取得506亩农村土地使用权,并申请了权属证书。同日,其与五名合作伙伴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包经营该土地,按比例投入资金并共享经营收益。后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合伙企业计划向银行申请借款,并打算以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然而,合作伙伴对此产生明显分歧:一方认为耕地属于特殊资源,法律明确禁止抵押,若办理抵押后续无法还款,土地可能被拍卖并改变用途,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触碰耕地红线政策;另一方则提出,当前农村土地已实行“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已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耕地使用权具备抵押的法律基础。双方争议让王某江陷入决策困境。
郑春君律师指出,该争议核心在于《民法典》规定的“三权分置”制度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适用条件。《民法典》充分吸收农村土地改革实践经验,以“三权分置”模式重构农村土地制度。其中明确,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一内容在《民法典》第342条中有直接规定。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结合本案来看,王某江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完成权属证书办理,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42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含抵押)前提条件,因此案涉耕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
郑律师还补充说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耕地能否抵押的问题曾存在争议。反对声音主要担忧:允许耕地抵押可能变相导致土地买卖,进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农民若因抵押失去耕地和宅基地,可能面临流离失所风险,引发社会问题。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东部沿海及中心城市周边农村,大量农民已脱离传统农耕生产,也不再长期居住于农村,将闲置耕地通过抵押、流转等方式交由有耕种意愿和能力的主体经营,既符合土地资源高效利用需求,也不会触碰粮食安全底线。因此,《民法典》明确耕地可抵押,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案例解读,不仅为王某江这类面临土地经营权抵押困惑的经营主体提供了清晰法律指引,也帮助广大农民更深入理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内涵与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经济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提供助力。(苏先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