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八旬翁遗赠房产居住权予保姆 子女反对无效
2025年09月11日   13:09 | 来源:中国文信网

  9月11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一起典型案例,针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开展普法解读,厘清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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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主人公为年近八旬的张老伯(化名)。2022年8月,他在当地遗嘱登记中心办理公证遗赠手续,为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李阿姨(化名),在自家唯一房产上设立居住权,明确李阿姨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


  据张老伯讲述,几年前老伴在世时,因老伴身患多种疾病,日常饮食、起居等照料工作多由李阿姨承担,直至老伴过世;老伴去世后,李阿姨仍继续悉心照料他的生活。反观其子女,或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或忙于自身小家庭,不仅极少探望,更几乎未承担照料责任。出于对李阿姨多年付出的认可与感激,张老伯决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保障李阿姨晚年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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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遗嘱公开后,张老伯的儿子张先生(化名)明确反对,认为李阿姨无权继续居住在房屋内,双方就居住权归属产生争议。


  “张先生的反对无效,李阿姨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郑春君律师在解读中直指核心,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及效力规定。


  郑律师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指自然人可依照合同约定、遗嘱或遗赠协议,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其中,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形式,且需在遗嘱生效后完成居住权登记,方可依法取得居住权;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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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具体到本案,张老伯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通过公证遗赠为李阿姨设立居住权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366条等相关规定,且已在遗嘱登记中心完成登记,居住权依法成立。即便张先生作为子女提出反对,也无法对抗已合法设立的居住权,不能阻碍李阿姨继续居住。


  郑律师提醒,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居住权制度在保障老年人、照料者等群体权益方面的作用愈发重要。市民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应充分了解居住权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方式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刘娟、苏先花)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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