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一起法院刚审结的邻里纠纷案件以案释法,详解“住改商”背后的法律规定,为小区业主规范使用房屋提供清晰指引。
据悉,张大三(化名)与李小文(化名)为某小区门对门邻居,此前关系融洽。后李小文购置新房,将原住宅出租给响当当公司(化名)作为娱乐办公场所。此后,该公司百余名员工频繁进出,业务接待、集体活动等产生的持续噪音及人员嘈杂,严重影响了张大三的正常生活。
张大三多次与李小文沟通,提出“住改商”需经其同意并解决扰民问题,却被李小文以“房屋已出租、无法干预”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张大三将李小文及响当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经营并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法院审理时援引《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法院认为,李小文将住宅改为娱乐办公用途,未取得相邻的张大三等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已侵犯他人居住权益,最终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经营,并将房屋恢复住宅状态。
郑律师在节目中进一步解析,此案明确了“住改商”的两大法定条件:一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二是必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而非简单多数同意,且“有利害关系业主”不仅包括相邻业主,还涵盖同一楼栋内可能受影响的业主。同时,律师特别提醒,业主出租房屋后,仍需对承租人的用途变更尽到监管义务,不能以“已出租”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栏目指出,“住改商”虽可能带来经济收益,但易引发噪音、安全等问题,损害邻里权益。此次通过案例解读,既明晰了《民法典》对业主权利边界的界定,也为广大业主敲响警钟:变更房屋用途需严守法律规定,尊重邻里权益,方能避免纠纷,维护小区良好居住秩序。(苏先花、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