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养老院能成为老人的未来依靠吗?
2025年09月04日   14:29 | 来源:中国文信网

  9月4日,《法治在线》栏目再次邀请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春君律师,围绕“无子女老人能否提前约定养老院担任监护人”这一热点问题展开解读,为类似困境中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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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养老院的宁静生活中,七旬老人王某(化名)最近却陷入了深深的忧虑。王某的老伴早已离世,膝下也无子女,多年来一直依靠养老院的悉心照料。然而,当他目睹同龄好友张某(化名)被确诊老年痴呆,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场景时,内心的不安被瞬间点燃:没有家人的陪伴与照料,自己若在未来的某一天也遭受同样的命运,又该何去何从?


  经过深思熟虑,王某萌生出一个想法:趁着自己目前身体健康、意识清晰,能否与养老院协商,在自己日后患上老年痴呆、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养老院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呢?这一想法看似可行,却也引发了诸多法律层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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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春君律师表示,《民法典》第33条为王某的困惑提供了明确的答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便是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其核心在于尊重成年人的自主意愿,让其提前为自身权益保障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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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主持人 刘娟     右图:律师 郑春君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针对老年人群体作出特殊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郑律师强调,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形成呼应,进一步筑牢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屏障。


  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郑春君律师分析,王某目前身体健康、意识清醒,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符合意定监护的主体条件;且养老院长期照料王某,双方存在信任基础,若养老院愿意担任监护人,完全具备协商的前提。


  “王某需与养老院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关键内容。”郑律师提醒,协议中应清晰约定监护启动条件(如确诊老年痴呆的医学标准)、监护职责范围(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监护费用承担方式等,确保条款具体可执行。一旦王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养老院需依据协议履行职责,且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必须始终以保障王某合法权益、尊重其真实意愿为原则。


  郑春君律师最后指出,意定监护制度为王某这类无子女老年人提供了“未雨绸缪”的法律途径,不仅能解决他们对晚年照料的担忧,更能让其在丧失自主能力时仍保有尊严。这一制度的普及,将为更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撑起“法治保护伞”。(苏先花、张清波)


(责任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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