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女子凭“忠诚协议”索赔100万被法院驳回
2025年09月01日   11:25 | 来源:中国文信网

  近日,南阳市一起因“夫妻忠诚协议”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女方依据协议索赔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此案,对“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实践边界进行了专业解读。


  案情回顾:签100万“忠诚协议”,发现出轨后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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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南阳市民张诺(化名)与李倩(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女方怀疑男方存在出轨行为,双方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因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等背叛行为,需向另一方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此后,李倩(化名)发现张诺(化名)确有出轨行为,并收集到男方出轨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随即,李倩(化名)以张诺(化名)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男方支付10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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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法院驳回诉求的三大核心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明确意见,本案需从三个核心层面解析:


  一、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社会整体效果考虑,法院对此类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这意味着“忠诚协议”更多是夫妻双方的道德约定,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二、受理可能引发负面效应:若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主张赔偿的一方需同时证明“协议真实无欺诈胁迫”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这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举证而采取“捉奸”、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等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可能将婚姻感情纠葛演变为刑事犯罪。


  三、违背婚姻关系本质:赋予“忠诚协议”强制力,可能鼓励当事人婚前签订“拴住”对方的协议,既加大婚姻成本,也会让建立在情感与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性质上看,“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履行即可,不应强迫不愿履行的一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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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认定“互相忠实”是法律倡导的婚姻原则,而非可强制追责的条款,故驳回了李倩(化名)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郑春君律师解析“忠诚协议”的法律边界


  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此案,为市民厘清了“忠诚协议”的关键法律认知:


  “倡导性”不等于“强制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倡导性要求”,而非“强制性责任”。也就是说,法律鼓励夫妻互相忠实,但不会通过强制手段“惩罚”不忠实的一方,这与合同中“违约即赔偿”的强制条款有本质区别。


  协议履行依赖“自愿”,而非“司法强制”: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本质是对婚姻忠诚的情感承诺,若违反协议一方自愿按约定赔偿,法律不干涉;但一旦一方不愿履行,法院不会强迫执行。因为此类协议涉及情感、道德层面,强行介入可能反而破坏婚姻关系的自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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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维权需走“合法途径”,警惕“举证侵权”:本案中女方虽收集了微信记录、照片等证据,但需注意,若为举证采取窃听、私闯他人住所等方式,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触犯刑法。若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合法证据,主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直接依据忠诚协议索赔。


  案例启示:婚姻忠诚需靠“自律”,而非“协议约束”


  本案清晰传递出一个司法导向: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更多依赖夫妻双方的道德自律与情感维系,而非通过“协议”强制约束。


  郑春君律师提醒,签订“忠诚协议”并非维护婚姻的“保险栓”,婚姻的长久需要双方以信任为基础、以尊重为前提共同经营。若婚姻中出现信任危机,建议通过沟通、调解等方式化解,若最终走向离婚,应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忠诚协议”陷入纠纷。(苏先花)


(责任编辑: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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