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以案释法,聚焦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案例,解析购房者李某某如何凭借法律武器,在开发商因房价上涨诉请合同无效的困境中,实现合法权益“重生”。
案例回顾,2019年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明确房屋基本情况、总价款600万元及付款细节,签约当日李某某即全额付款。2020年,因案涉房屋周边地铁开通、商业中心入驻,房价飙升至近800万元,房地产公司以“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认购合同无效。
“李某某能突破困境,核心在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精准判定与诚信原则的适用。”郑春君律师从法律层面拆解关键逻辑: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首先,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已构成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信息、房屋详情、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完全具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并非简单的预约协议,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其次,法律不支持开发商的恶意诉求。一方面,李某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另一方面,开发商作为专业企业,明知“无证售房”的法律风险却仍签约,后因房价上涨诉请无效,实质是为谋求额外利益,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对该行为不予认可。
关键法律依据更成为李某某的“护身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虽原则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若起诉前已取得许可证,合同直接有效。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李某某也可主张房屋增值部分权益,进一步保障自身利益。
最终,在法律规定与诚信原则的双重支撑下,李某某成功对抗开发商的无效诉求,原本面临“合同作废、房款返还”的权益危机得以化解,实现了合法购房权益的“重生”,也为同类购房者提供了依法维权的参考范本。(苏先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