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法治在线》栏目再次邀请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春君律师,围绕“债务发生时间点与婚姻状态的认定”这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为观众以案释法。
节目中,郑春君律师介绍了一个真实案例:赵先生与钱女士2020年结婚,2022年5月,赵先生以“投资饭店”为由向朋友孙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钱女士未签名。借款期间,因感情不和,钱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长达两年多,期间经济独立、互不往来。2024年8月,孙先生因赵先生未还款,将赵先生和钱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35万元及利息。钱女士则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双方自2022年7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女方长期居住在娘家,无共同生活事实。孙先生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图左:主持人 刘娟 图右:律师 郑春君
针对这一案例,郑春君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了分析。她指出,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这是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基础,但核心认定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同时还要看是否存在“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的情况。本案中,钱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也明确否认;且35万元数额较大,通常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对于法院的判决,郑春君律师表示,法院采信了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独立,同时认定债权人孙先生和债务人赵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35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被认定为赵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钱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郑春君律师提醒,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给已婚人士时,即使对方婚姻看似正常,也应尽量做到“共债共签”,或要求借款人明确说明用途并保留凭证,以了解债务人婚姻状况的潜在风险。
通过此次解析,观众明白了分居期间的债务并非当然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主要还是看债务是否真的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