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小区车位归属:依法厘清权属 保障业主权益
2025年08月04日   16:12 | 来源:中国文信网

  8月4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具体案例深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与利用的相关规定,为公众厘清小区车位权属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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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博特公司”)将其开发小区地下室41个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刘某华认为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以博特公司侵占车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一纠纷直指小区车位归属的核心问题。


  郑春君律师介绍,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复杂且关键。过去曾有观点认为地下车库不宜设立所有权,应采取共有并设立专有使用权,但我国法律始终明确其基本权属状态需依法界定,且车库与车位存在区别——车库指六面封闭的停车场,车位则是地表设立的停车区域。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第276条规定,车位、车库的权属首先依据当事人约定确定:通过出售、附赠取得的,所有权归业主;仅出租的,所有权仍属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需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与车位、车库所有权并不必然一并转移,“买房即送车位”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明确,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共有车位的使用,应先预留适当部分作为访客车位,其余部分可通过设立业主专有使用权或租赁方式利用,且需支付费用,以平衡业主利益,避免“买车位者吃亏、未买者占便宜”。共有车位产生的收益,扣除管理费后归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或按面积分配。


  结合案例,郑春君律师分析,案涉地下室41个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区域,依据《民法典》,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约定。在未出售、附赠的情况下,该车位所有权归博特公司,业主或业委会无权主张所有权。


  律师同时补充,若涉及地面车位,物业公司出租所得收益扣除管理费后,亦归全体业主,由业主共同决定其用途。


  此次解读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明确了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界定与使用规则,有助于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小区管理规范有序。(刘娟、张清波)


(责任编辑:苏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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