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法治在线》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春君律师,通过实际案例为市民深度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该问题近年来愈发常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讨论聚焦于汪某与某信用社的借贷纠纷。2020年4月29日,汪某从原告某信用社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21年3月20日,然而到期后汪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24年6月28日,信用社向汪某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汪某虽签收但依旧未还款。随后,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立即偿还2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汪某提出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郑春君律师解释道,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若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便会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则为20年。而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不过若义务人同意履行,就不得以诉讼时效期届满为由抗辩,若已经自愿履行,也不得请求返还。
在此次案例中,汪某的贷款期间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3月20日,诉讼时效应从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尽管诉讼时效看似已届满,但双方当事人可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要求债权人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且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信用社在2025年4月提起诉讼,虽超过了最初的诉讼时效,不过在2024年6月28日已向汪某发送催收通知书,汪某也签字且愿意继续偿还,这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自2024年6月28日至起诉之日仍在诉讼时效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郑春君律师特别提醒市民,若信用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未主张权利,即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即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诉讼时效期间便会重新计算;若债务人自愿履行,事后也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
此次《法治在线》栏目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为广大市民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帮助市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后续栏目也将持续关注各类法律问题,为南阳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张清波、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