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讲座解读: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025年07月28日   16:13 | 来源:中国文信网

  7月28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特别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开展系列民法典法律知识讲座。讲座中,郑律师围绕“见义勇为者受伤后能否向受益人索赔”这一社会热点问题,通过案例解读的方式,为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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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律师以2020年的一起案例展开分析:8岁男孩李光在村外水库玩耍时不慎落水,路过的张三挺身而出将其救起,过程中张三手臂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事后,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光父母补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


  针对这一案例,郑律师首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指行为人在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他强调,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得到肯定与弘扬。同时,郑律师指出,构成见义勇为需满足四大要件:行为人须为个人;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无法律约定的义务;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关于见义勇为者受损后的补偿问题,郑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他进一步解释,若因见义勇为受损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时,则遵循“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结合案例,郑律师表示,张三救落水儿童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李光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李光尚未成年,其补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此次讲座通过具体案例与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式,清晰阐释了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权益,让公众对“见义勇为有保障”有了更明确的认知,有助于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刘娟、张清波)


(责任编辑:苏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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