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遇“凶宅”能否退房?律师解析:构成欺诈可撤销合同并索赔
2025年07月25日   17:12 | 来源:中国文信网

  近日,南阳市一起因“凶宅”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备受关注。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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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低价购房竟成“凶宅”,买家愤而起诉


  赵女士因工作调动迁居南阳,通过“好放心”中介公司,以400万元购买了郝女士的一套房屋。该价格远低于同小区同户型近600万元的市场价,赵女士购房时特意询问房屋居住情况,郝女士与中介公司均声称“房屋自郝女士购买后从未有人居住,低价出售是因急需资金与孩子迁居外地”。


  入住后,赵女士从邻居处得知惊人事实:郝女士的丈夫数年前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这一消息让赵女士全家极为气愤,尤其是家中老人对此难以接受,遂将郝女士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郝女士与中介公司虽承认知晓“凶宅”情况,却以“‘凶宅’属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质量”为由,拒绝退房和赔偿。


  律师解析:隐瞒“凶宅”信息构成欺诈,买家有权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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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在于郝女士与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郑春君律师进一步解析,构成欺诈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欺诈方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事实却刻意隐瞒或虚构;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捏造事实、虚构情况等;


  -第三,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本案,郝女士与“好放心”中介公司明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却在赵女士明确询问时,故意隐瞒该关键信息,虚构“房屋从未有人居住”的事实,显然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尽管郝女士与中介声称“凶宅”属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质量,但此类情况会影响部分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属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足以左右购房者的真实意愿。


  法律后果:买家可撤销合同并主张多项赔偿


  郑春君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同时,赵女士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搬家费、装修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赔偿。


  此案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交易中,售房者与中介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房屋相关信息;购房者也应提高警惕,多方核实房屋情况,必要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先花、张清波)


(责任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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