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特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开展系列民法典法律知识讲座。讲座中,郑律师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以房屋买卖名义为借款提供担保”现象,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
郑律师以一起真实案例展开分析:2022年4月,小张与小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张以100万元购买小王市价500万元的房产,小张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过户后付清。后因小王未履行过户义务,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审理中查明,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小王因资金周转借小张50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借款担保,现小王无力还款,小张才要求履行买卖合同。
“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虚假意思表示’。”郑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例中,双方通谋以房屋买卖掩盖借贷担保的真实意图,属于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可申请拍卖标的物偿债。
郑律师强调,民间借贷应遵循真实法律关系,以房屋买卖合同掩盖借贷目的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此次讲座通过具体案例解析,帮助公众明晰法律边界,有效防范此类法律风险。(苏先花、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