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中国文信网南阳发布厅举办民法典法律知识系列讲座(三),特别邀请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郑春君律师,针对“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后,出卖该房产是否有效”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解读,通过具体案例为公众明晰相关法律边界。
讲座中,郑春君律师以一则典型案例展开分析:周先生与吴女士夫妇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10岁儿子小周名下(小周无独立经济收入)。后经中介介绍,吴女士代小周与购房人A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两个月后,因房屋被划入学区导致价格大幅上涨,吴女士反悔并起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理由为出卖房屋未经小周父亲同意,且并非为小周的利益。
围绕此案,郑律师解析了两个核心问题:
一、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是否需父母一致同意?
郑律师表示,吴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一方监护人单独代理未成年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因此,出售房屋无需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应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购房人A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这一问题与《民法典》第34条密切相关,该条明确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职责,但并非只要涉及争议,就可凭“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主张合同无效,需具体分析。
结合本案:首先,房屋资金源于小周父母,由父母管理和支配收益;其次,A先生与吴女士通过中介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无恶意串通损害小周利益的情形;此外,A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难以知晓卖房的真实目的,若仅因吴女士自述就认定合同无效,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还可能构成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滥用。
综上,吴女士的卖房行为不受小周父亲是否知情的影响,也难言损害小周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郑律师同时补充,实践中若房屋为未成年人以自身收入购买或他人赠与,父母一般不得出卖,除非能证明售房款确为未成年人利益所需。此次讲座通过案例解读,既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明确了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为公众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参考。(苏先花、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