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捕捞 守护碧海蓝天
——大亚湾区法院执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06月06日   11:27 | 来源:中国文信网

  中国文信网讯(梁绍领 通讯员 房耀庆 徐少雄 章婷)“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来年无鱼。”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闪耀着人与自然同生共荣的生态智慧。这些对自然“取之有时、取之有度”的思想,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日,大亚湾区法院执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捞行为,同时也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法治教育,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郑某伟等12人乘坐渔船到达惠州市针头岩以西(该海域位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属于禁止底拖网捕捞作业的海域),在该海域下使用电网电鱼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同年8月26日,大亚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2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4月,该案移送执行。收案后,速执团队第一时间采取查控措施督促履行义务,近日,上述被执行人已将25万元赔偿金全部支付完毕,并在正义网上登文致歉,该起案件顺利执结。


  据悉,自2021年以来,大亚湾区法院共审理涉破坏环境资源罪案件8宗,其中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宗。下一步,大亚湾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大亚湾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司法服务保护渔业资源创新举措,更好地推进大亚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官提醒


  渔业发展不能只图一时之利。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丘 辉)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文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